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汙水處理費的收取標準應當按照覆蓋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並有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的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汙水處理費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各地區要加強自有水源管理,加大對使用自有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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