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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俄羅斯)土地所有權的演變過程是怎樣的?

第壹,20世紀20年代,土地由私有變為公有。

俄羅斯的土地是私有的,歷史悠久。俄羅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體的時候,土地等自然資源是公有的,用於公共使用。在農村公社、森林、牧場、水源、荒地等。是公有的,而耕地是由家庭分配和使用的。封建時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現為三種所有制形式:沙皇領地、世襲領地和賞賜土地。世襲領地可以買賣和交換。賞賜土地是俄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繼承和交換世襲領地。

從15世紀到17世紀,農村地區的農民可以相當自由地處置他們的耕地: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這表明當時的農民可以充分行使他們對其耕地荒地的權利。18世紀下半葉,俄國國家對土地私有制有了更深刻的認識,認為開墾出來的土地比國家的能帶來更多的利益。因此,國家準備以數千萬英畝的土地為代價進行普查,以消除土地邊界的爭端和沖突。(2)可見整個封建時期都是以土地私有制為主,尤其是18世紀後半葉,對土地私有制的認識相當明確,甚至不惜以國家土地作為有爭議的土地邊界的補償。此時我國處於漫長的封建社會,奉行的土地政策是“天下之下是王地,天下之下是王臣領地?”國家的所有財產都屬於皇帝,包括土地。不可能實現土地私有制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

1835年,斯佩蘭斯基主持的《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非常重視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得到了鞏固,但對轉讓有很大的限制。禁止農民離開村社,強化了土地股份私有制,卻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1861農奴制改革時期,農民擁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地主擁有,農民向地主提供勞動力或租金。只有在按規定的價格贖回後,他們才能成為他們所共有土地的所有者,但十年內不得轉讓。村社制使俄羅斯的行政體制與村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密切相關。擁有村土地意味著每個成員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公社事務和使用土地。如果農民搬遷到其他地方,他們將失去對村莊土地和商業土地的占有,並將他們的土地留給村莊,沒有任何補償。這與我國現行的集體所有制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同樣是成員可以平等參與集體事務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員離開時有不同的規則。村社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特點是農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土地,但不能出售給他人。這使得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任何離開原居住地的移民都意味著失去基本的生活條件,沒有新的收入來源。然而,中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成員只有在進入有區的城市時才會失去他們的農村土地。

1905的革命摧毀了嚴格限制農民自由發展的村社制度。作為村社成員的每壹位家長,都有權要求他的那份土地歸他所有,並允許農民離開村社,建立單獨的田莊或家庭農場。土地成為個人財產,可以買賣、抵押或出租。1910年6月,國家杜馬批準的法律補充規定,所有農民都是村莊土地的所有者,村莊土地24年內不得重新分配。可以看出,1905以後,俄羅斯的土地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如果俄羅斯壹直沿著這條路走下去,現在的俄羅斯可能會完全不同。但是,歷史沒有假設。

(B)確立土地的國家所有權

1917十月革命後,俄國廢除了土地私有制,將土地收歸國有,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隨後的《土地法》在立法上確立了這壹基本制度。1953斯大林去世後,赫魯曉夫登上了蘇聯中央委員會最高領導人的寶座,隨後斯大林暴政的曝光,以第二次世界大戰3000萬人的生命為代價,使前蘇聯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壹落千丈。此時的蘇聯已經成為東方集團的核心,成為世界兩大陣營之壹,給人們的心理蒙上了沈重的陰影。

1964年,以勃列日涅夫為首的蘇聯中央集體做出赫魯曉夫退位的決定,以勃列日涅夫為國家最高領導人,社會上開始出現對過去理想的絕望,漫長的政治經濟“停滯期”開始了。1965期間,農業產量急劇下降,幾乎達到1913的水平,爆發了上任以來的第二次經濟危機。從1969到1984連續多年歉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蘇聯政府進行了壹系列調整,並開始了關於土地使用費的討論。認為土地有償使用是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根本途徑,以改變農業企業大量集中土地而不使用的局面。1979年,蘇聯中央委員會和蘇聯部長會議決定在國民經濟中試行經濟核算和市場化運作成分;1982效仿歐洲國家,實行集體合同制度。1987年實行土地租賃制50年,1989年頒布租賃法。1985,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掌權。新領導人試圖通過漸進改革政策給社會主義制度註入新的活力。然而,所有這些措施都無濟於事,沒有挽救俄羅斯的經濟形勢,生產效率仍然很低。

蘇聯時期實行了幾十年單壹的土地國有制,但國家壹直沒有很好地調整土地關系。從1964到1987,政府對衰落的經濟采取了承包、租賃等壹系列措施無濟於事,甚至未能解決糧食問題。這壹時期,中俄關系處於冰凍期,雙方交流很少。但這段歷史恰恰是90年代俄羅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不了解這段歷史,就無法理解俄羅斯90年代的改革。

我們不否認俄羅斯土地改革中的缺點和不足。雖然移植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很多地方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但也不能就此認定是不成功的。俄羅斯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成就在於它為市場經濟做了充分的準備。因為土地私有制可以自由流轉,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土地的價值,同時通過契約實現對土地的各種占有,這是把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的驚人的歷史進步。然而,俄羅斯最近二十年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並沒有改變農村的狀況,土地市場並不活躍,農民仍然非常貧困。與俄羅斯不同,中國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結果必然是土地兼並。目前中國農民留不住地,維護不了地權,因為資本和權力的結合足夠強大,這幾年席卷全國的城市拆遷和農村征地沖突就是明證。集體所有制雖然效率低下,但總體上可以保證農民獲得利益,仍然是現階段保護農民利益的最佳方式。

土地問題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它不僅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約,還受到政治、經濟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中國的農民蘊藏著無限的創造力。只要政權不過分幹涉,他們就能找到活路。當時安徽小崗村的村民冒著生命危險承包集體土地,後來轉變為全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然而,正是在席卷全國甚至被強行推行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下,華西村、南街村等7000個村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發展集體經濟不變,成為當今中國最幸福的村莊。其中包括黑龍江省的興十四村,地處偏遠,不沿海、不沿江、不鐵路線,不靠近大中城市,既沒有礦產資源,也沒有貧瘠的土地。

現階段中國農民發明了小產權房。在國家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情況下,農民並沒有出售自己的宅基地,卻也獲得了巨大的利益。而那些買了小產權房的城裏人,還在等著國家有壹天承認小產權房的所有權。學者也以小崗村為例,認為違法的東西到時候會合法化,呼籲政府承認小產權房合法化。

法律的本質是公平正義,任何為了他人利益而犧牲壹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續的。農村基層政權的任務是保證農村集體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數人侵害農民利益,給農民更多的選擇,讓農民自己找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