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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違約案例分析

邱與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壹是租賃合同到期後拒絕搬出邱房屋的性質。拒絕搬出邱的房屋無疑構成對邱房屋所有權的侵犯,邱有權要求返還該房屋。根據上述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分析,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能達成續租協議,故不再享有對邱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權。因此,繼續居住是對邱房屋的無權占有,邱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要求返還所有權的權利。二是邱擅自進入住宅並強行搬走物品引發的侵權糾紛。歸還所有權的請求權是壹種請求權,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權利相對人(在本案中為陳某)履行義務為基礎。權利相對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請求人可以請求法院保護或者采取壹定的自助措施。但必須註意的是,請求人在采取自助措施時,不能侵害權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構成侵權,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案涉及的情況在現實中很常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這時候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出租人對承租人繼續居住無異議,並照常接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無限期。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就續租達成協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承租人繼續居住構成對出租人房屋所有權的侵害,本案即是如此。對於出租人邱某來說,最好的救濟方式是在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後,迅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立即搬離其房屋,而不是采取本案中提到的自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