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的,雙方可以相互協商,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要求變更。如果約定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的30%,可以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
根據市場價格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作為計算損失額基礎的市場價格壹般應為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就很難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這種情況下,應以買方最有可能購買替代品的地方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的基礎。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壹方違約後的實際損失,守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準,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賃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因情況不同而不同。
《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但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雙方均可認可。當約定的違約金較高且要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即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100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被認為“過高”,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壹般認為,現行合同法確立的違約金制度不具有懲罰性,屬於補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個基本屬性。當事人能否約定簡單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來說,這個協議不是無效的,但其性質仍然是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