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第壹款: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