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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租賃合同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備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租賃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租賃合同備案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進行。租賃合同的備案不壹定要求當事人親自前往,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租賃合同備案可以讓租賃市場更加規範,也可以有效避免房東壹房多租的行為,不會影響房東的實際權益。此外,租賃合同的備案也可以在房東和房客發生糾紛時發揮非常有益的作用。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