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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環鐵路橋坍塌事故至今傷亡情況如何?

天津南環鐵路橋坍塌。截至目前,這起事故已造成8死6傷。

事情發生在11月1日,事故發生在天津南環鐵路橋,當時鐵路橋突然坍塌。11月1日9時許,天津濱海新區壹座跨河鐵路橋在維修施工時發生坍塌,施工現場相關負責人已被控制。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壹名工作人員表示,截至11月1日20時,最新傷亡數據為8死6傷。

11月2日,根據天津南環鐵路橋坍塌事故傷亡人員名單,本次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1重傷,5人輕傷。事實上,當天18時左右,當地政府發布通報稱,事故現場救援基本結束。更換橋枕時發生事故,施工現場相關負責人已被控制。

據介紹,當時維修公司正在更換鐵路橋枕,更換鐵路橋枕的主要施工步驟是:拆除影響更換橋枕的軌道連接設備,拆除鋼軌,挖掘機拆除橋枕,人工協調挖掘機整平道碴,挖掘機放入新的橋枕,安裝鋼軌和扣件,人工回填道碴並夯實,檢查線路是否開通。坍塌事故發生時,該橋正在用壹臺小型挖掘機進行人工壓碴。橋梁全長32.54m(坍塌長度24m),寬4m,厚0.7m,橋梁懸空高度約3m,橋下為大沽汙水河支流。

那麽,這次事故的原因是什麽呢?事實上,雖然事故原因仍在調查中,但據推測,這起事故的可能原因有:

從事故現場的照片來看,橫梁結構的完整性可能不是因為材料本身的承載能力,而是由於重型機械或材料堆放在橋面外或施工時操作不當導致傾覆力矩過大,導致橫梁側翻。

當然,到底是不是這個原因,還得等最後的調查結果。

那麽,對於這起事故,責任方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

事實上,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新的補充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最高刑期可以是15年。

《刑法》第134條將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本罪的主體範圍雖然在刑法中有壹般規定,但結合復雜的實際情況,刑法的規定在壹些問題上並不明確。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的精神進行具體分析。

總之,事故責任方是逃不掉的。事故太嚴重了,8人死亡絕不是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