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報廢;
2、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8年;
3、帶掛車的貨車、采礦車報廢8年,可以延期報廢,最長不超過4年;
4.全掛車、半掛車、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長可延期5年;
5.低速貨車報廢年限為9年,最多可延期3年。
貨車超載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貨車上貨物重量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壹次扣3分;
2.貨車上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規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壹次扣6分。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