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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賃合同稅

出租人(轉租人)為個人的,應當計算房屋租賃(轉租)合同約定的租金。房屋租賃(轉租)合同約定的租金低於指導租金的,以指導租金為計算基數;租賃(轉租)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壹)屬私人出租的房屋,需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稅,是房租的4%;

(2)營業稅,按租金的3%征收;

(3)個人所得稅,租金不超過4000元的,為(租金已繳稅-800元)的10%;租金超過4000元(含4000元)的,為(已付租金稅×(1-20%))的10%;

(4)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3%;

(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1%征收營業稅;

(6)印花稅,0.65438+租金的0%;

(7)租金管理費為租金的2%。

(二)企業出租房屋,應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稅,為租金的12%,按年繳納。

(2)營業稅,租金的5%;

(3)教育費附加,為營業稅的3%;

(4)城市維護建設稅,按1%征收營業稅;

(5)印花稅,0.65438+租金的0%;

(6)租金管理費為租金的2%;

(7)行政劃撥或免征地價的房屋,出租人應按租金的6%繳納地價。

(三)屬行政、事業單位、團體出租的房屋,需要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稅每年按(房產原值×70%)的12%繳納;

(2)營業稅,租金的5%;

(3)企業所得稅為15%(租金-已繳稅款-費用);

(4)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3%;

(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1%征收營業稅;

(6)印花稅,0.65438+租金的0%;

(7)租金管理費為租金的2%。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項目,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