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公告[2010]第33號——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托的律師應當有適當的證據和理由,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認定和判斷。
中國證監會、司法部公告[2010]第33號《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第六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分析判斷業務事項是否與法律有關,是否應當履行法律職業人員特別註意義務。需要對法律職業人員履行特別關照義務的,應當制定履行特別關照義務的具體方式、手段和措施,並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