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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融資租賃中的經營租賃?

在這種租賃模式下,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應商的選擇,在購買租賃資產並出租給承租人中長期使用時,會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租金時預留殘值,使從承租人收回的租金小於其租賃投入。這時,出租人就有可能通過處理租賃物的殘值收回其全部租賃投資。在簡單的融資租賃形式中,出租人為承租人購買租賃設備而支付的租金可以以租金的形式全部收回。這裏的租金還應該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融資成本和費用成本,以及出租人應該得到的合理回報。無論租賃財產的全部投資能否在預計折舊年限內收回,承租人都應向出租人支付全額租金。此時,出租人實際上承擔了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投資風險。在經營性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並不能完全保證其能夠收回租賃成本並獲得利潤,而只有對租賃物的殘值進行回收處理,才能保證其獲得全額補償。在簡單的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限屆滿時,出租人已收回其支付的全部租金,實現租金返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賃物仍有使用價值,則應歸承租人所有。因此,壹般情況下,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應無償或象征性地收回租賃物。但在經營性融資租賃中,由於出租人從承租人處獲得的租金小於其租金投入,租金回報並未完全實現。因此,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或繼續租賃或保持以公平的市場價格購買,以確保出租人能夠收回投資並獲得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