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屬於上述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沒有上述情形要求退款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欺詐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壹方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