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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業管理,促進道路運輸發展,根據國家《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管理,是指對城鄉道路貨運、道路客運(含長途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包車客運、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汽車摩托車維修、汽車運輸行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運輸服務的管理。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本規定也適用於軍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專業道路運輸企業向社會開放並開展業務的內部道路運輸服務設施和運輸工具。第四條道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的多家公司經營。堅持國有、集體、個體多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保護公平競爭。第五條道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營業運輸是指以各種方式為社會提供運輸、勞務和培訓的道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是指不進行成本結算,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的道路運輸。第六條省、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道路運輸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二章開業和停業管理第七條凡在我省開辦和經營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跨省、市、縣公路客運、直達港澳貨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培訓、汽車大修、保養、小修、汽車運輸行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由所在地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前款規定以外的道路運輸業,由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從事道路運輸業應按有關規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第八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開業。

(壹)填寫《海南省道路運輸業開業申請審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批準(聯營的由聯營各方主管部門批準),個人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申請人的經營範圍、經營能力、經營條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

(三)舉辦對外引進、內部聯系的道路運輸業,必須經省或市、縣經濟協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憑上述批準文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到當地市、縣稅務、保險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和保險事宜;

(五)臨時(三個月以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非營業性道路運輸單位和個人,經當地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六)申請經營聯運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設立道路運輸企業需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報批和籌建手續;籌建完成後,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開業申請,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開業登記。第九條經批準開業的道路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臨時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登記的營運車輛數量和型號,由車籍所在地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營運牌照,壹車壹證,隨車攜帶,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第十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和原登記機關申請停業,經審批並註銷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停業。第十壹條本規定發布前已經開業,尚未辦理開業手續的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三章貨物運輸管理第十二條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在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前提下,有自主開展貨物運輸的自主權。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運輸任務,按照指令性計劃下達,由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壹調度,實行負責運輸,保證按時完成任務。重點港口和車站逐步推行分散物資和大宗物資的合同運輸。總的來說,市場貨物運輸實行“誰委托,誰承運”的原則。貨主可以擇優托運,不允許搞地區或部門銷售,壟斷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