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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停車場有什麽規定?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規則壹。

第二條特殊和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築範圍內。

第三條機動車停車場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

第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當具有良好的視野。

出入口應距離人行天橋、地鐵、橋梁和隧道引道50米以上;與交叉口的距離必須大於80米。

第五條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大於50,出入口不得少於2個;超過500時,入口不得少於3個。

出入口凈距應大於10米,出入口寬度不應小於7米。

配有公共建築的機動車停車場的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築所屬車輛的車位指標。

第六條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方式應當遵循占地面積小、方便疏散和確保安全的原則。

主要停車模式見圖1。

第七條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當量。

設計時,其他類型車輛應按表1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總車位指標按當量車計算。

第八條機動車停車場的主要設計指標不應低於表2的規定。

延伸信息為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幹意見》和《節約集約用地規定》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充分挖掘潛力,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通知要求規範停車設施管理。依法確定停車場土地使用年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高確定為50年。

在工業、商業、住宅用地上建設停車場的,停車場土地出讓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期限。

規範停車場土地供應計劃的編制。停車場土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應當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閑置土地經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停車場用地,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細化停車場土地供應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劃撥供地,不符合的,依法有償使用。新建獨立、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用地,同壹用地公告後只有壹個意向使用者的,可以協議供地。協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格標準。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標底或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鼓勵停車場用地租賃,各地可制定先租或先租後讓的激勵政策和租金標準。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用地綜合開發,配建商業服務設施。土地劃撥的,商業服務等用地可按市場價有償使用。

土地出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以根據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客觀收益評估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的,可以按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壹定比例確定底價。

鼓勵盤活現有停車場建設用地。對於營利性組織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相關規劃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可允許用地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並可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已建成居住區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加地價。

百度百科-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節約集約用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