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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設立後,抵押財產被出租

法律主觀性:

抵押權和租賃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業主出租抵押房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產已經抵押,抵押人和第三人可能並不知道所購房屋上存在租賃關系,而是與出租人建立了買賣關系,該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壹種觀點認為,動產的取得只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的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問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定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