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民法上的居間相比,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居間的特殊性表現在:①房屋買賣的居間主要是媒介的居間,房地產租賃的居間壹般是報告的居間;②房地產中介報酬的支付人不確定,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交易對方,壹般要看實踐和協商的結果;③房地產中介關系壹般以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