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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出租車所有權有政策嗎?

法律分析

中央出租車有政策確認權利。相關政策指出,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的有利時機,按照“堅持乘客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堅持統籌規劃、堅持法律規範、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性改革, 努力構建多元化、差異化的出行服務體系,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推動明確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

法律依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