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當事人壹般應盡可能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下落不明或無法通過上述各種方式聯系或通知,可以通過公告解除。
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對方當事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刊登的日期為準,張貼過程以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