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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麽?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和對象: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金額:

1.職工及其配偶可以在不貸款的情況下,取出有產權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公有住房、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2、建造、翻建、大修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還清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 * *與還款人)可以提取。

4、出租住房,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的25%,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重新就業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9、離休、退休、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11.如果出境定居,員工本人可以撤回。

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壹戶口直系親屬均可提取。

在本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 *同還款人),其住房公積金存款必須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還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裝修以及購買或租賃辦公樓、商業用房、車庫等非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擴展數據:

當員工離職時,他/她應提供:

1.本人身份證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壹式兩份)。?

2.提取同壹戶口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時,還須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3.他人代為取款的,還須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

除以上材料外,根據不同情況選擇相應的材料:

1.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還須提供房產證。提取金額超過20萬元的,還須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產部門網上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

2.自住住房建造和改造: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工程造價發票、房產所有權證。

(1)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或者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非城鎮戶口或者當地村委會出具的建設或者翻建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2)自住住房大修的,還應提供街道(鎮)及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的建築材料、工程造價發票、房產所有權證。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並償還貸款本息: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合同。

(2)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還款憑證。

4、租金提取:

(1)提供公房:網上備案的公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單。

(2)出租商品房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未婚或離異職工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指定房產部門出具職工及其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有效期壹個月)。

5.戶口遷出本市或遷出本市:須提供業務調動函或戶口遷出證明。

6.非本地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須提供《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退休:必須提供退休證明或批準表格。

10.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還必須提供員工的死亡證明和法定繼承證明。

11.出境定居:須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出入境批準文件或在居留國(地區)長期居留的證明。

12.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拆遷驗收單。

13.單位解體、破產、廢棄: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註銷證明或原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

14.租用的政府所有的公有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提供網上備案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租金支付票據。

15.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二級以上(區縣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或病例)及專用醫療結算票據。

16.個人賬戶提取符合條件,因職工所在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明細清單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註銷證明或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的批準文件。

提取過程: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職工由住房所在區公積金中心辦公室提取,各辦公室根據棚改辦提供的信息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不能即時確認、需要進壹步核實的證明材料,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退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取款金額:

首先,部分提取:

1.非貸款購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產權住房: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0萬元。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並償還貸款本息:分期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金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4、租金提取:

(1)租住公租房,職工本人及申請公租房資格的申請人(配偶、子女)每季度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的房租賬單金額,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房租金額。

(2)租住商品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限額,即市區(含呼蘭、阿城、雙城)65438元,縣(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壹次性提取。

6.租賃的政府所有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已支付的租金賬單金額,每年累計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金額。

7.因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含配偶父母)、同壹賬戶內的子女可以分期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

2.銷戶提取:(壹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轉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地戶口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滿兩年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5.員工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出境定居。

提取時間: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職工由住房所在區公積金中心辦公室提取,各辦公室根據棚改辦提供的信息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不能即時確認、需要進壹步核實的證明材料,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撤回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退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參考資料: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