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的定位應該是服務於金融、貿易和工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技術服務含量較多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但主線是為投資人服務,而不是自有資金全部被占用鎖定在項目上的創投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監管,規定只有其批準的租賃公司才能貼上“金融”的標簽。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借入(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而涉及社會公眾存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金額(為防範短期資金長期使用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應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因此,租賃公司作為壹個貸款部門受到監督。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可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壞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壹切問題自負”。如果想得到這個待遇,需要單獨去稅務部門審批。
4.性質不同:融資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貸方,後者是借方。兩者有本質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雖然壹直想靠金融,但是為了防止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受到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的限制。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貸款人進行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內開展經營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應每日報告。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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