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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租賃證怎麽辦理

法律客觀性:

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3個月租金的租賃保證金。海口房屋租賃合同規定:第十五條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飾和設施;(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六)房屋維修責任;(七)轉租協議;(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十六條租賃合同經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後,當事人應當履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十七條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租賃保證金。返還定金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三)當事人協商壹致。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十九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租賃房屋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二十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租賃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並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第二十壹條承租人以壹人名義出租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出租人要求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期滿,《房屋租賃證》自動失效。雙方續租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