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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法典對留置權的適用範圍有哪些限制?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約定不留置其他財產,那麽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很好地做好相關行為。那麽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有哪些規定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妳法律參考。

壹、民法典對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首先,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加工合同。

根據加工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為定作方加工、定作、修理、修理或者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包方制造的貨物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如果定作方六個月後仍未收到固定作物並支付報酬,承包方有權折價或出售固定作物,剩余的應付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和倉儲費後返還定作方。當然,當部分承包合同仍不能通過留置作物彌補承包方損失時,也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

根據建築安裝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施工單位約定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工程,支付報酬。建築安裝單位履行義務後壹定期限內未支付報酬的,建築安裝單位可以對建設工程實行留置,行使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合同的計劃性很強,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留置權時應註意不要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無法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以適用於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寄存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寄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保管人可以對寄存物行使留置權,折價或者變賣寄存物,以價款或者所得價款清償保管費用。

第四,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

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將托運的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支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承運人將托運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後,托運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扣留托運貨物,折價或者有償出售。

第五,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報酬,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賃費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終止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相應的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根據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壹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補償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並支付壹定的報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在壹定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可以留置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並向其要求賠償。

根據《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留置權,如果雙方當事人或者該動產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也不能申請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