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在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解釋進行了拓展。該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有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政策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本條例指的是實際使用者,所以具體的企業應該是納稅人。
3.關於適用稅率,請結合妳所在地的轄區,根據大中小城市、縣城、鄉鎮、工礦區的不同標準,對應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