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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建設生產企業

1.《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者。

2.但是在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解釋進行了拓展。該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有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政策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本條例指的是實際使用者,所以具體的企業應該是納稅人。

3.關於適用稅率,請結合妳所在地的轄區,根據大中小城市、縣城、鄉鎮、工礦區的不同標準,對應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