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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是否違法?

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租給別人是違法的。

1.根據《合同法》第224條,

(1)、房屋租賃,承租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因租賃而轉移給承租人,仍歸出租人所有。

②未經出租人(房東,下同)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權轉讓或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

(3)承租人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2)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

1,第212條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13條

1.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3.第214條

①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②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第215條

(壹)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第216條

(壹)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6.第217條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二)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7.第218條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第219次

第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數據

參考文獻。合同法[引用時間2018-1-11]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