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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10條關於出租房屋的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壹、房屋出租應提交的文件:

1.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2、《房地產交易合同登記申請表》。

3.房產證和土地證。

4.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程序:

1.租賃雙方應持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處登記。

2.租賃工作人員應審核文件,監督租賃合同,並在初審後簽署初審意見。

3、在壹審基礎上通過二審,簽署二審意見。

4.雙方繳納規定的稅費後,向承租人發放房屋租賃登記證。

5、在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