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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科目及其明細變化匯總

1)“現金”科目改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準則取消“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準則取消“應收補助”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材料采購”改為“材料采購”。

5)“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

6)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教材第六章金融資產)

7)新準則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以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課本第五章投資房地產)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采用分期延期付款方式,且其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的余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9)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

10)新準則增加了“累計攤銷”科目。用於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準則增加了“商譽”科目,該科目與“無形資產”科目分開,是不同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的企業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課本第五章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會計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費”和“其他應付款”合並到“應交稅費”科目。

16)新準則中設置的“預計負債”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發生了變化。

17)“盈余公積”已取消法定公益金相關核算。

18)新準則新增“庫藏股”科目,核算企業購買、轉讓或註銷的股份金額。

19)新準則增設“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在研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支出。

20)新準則增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等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21)“其他業務費用”改為“其他業務費用”。

2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3)“營業費用”改為“銷售費用”。

24)新準則增加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5)“所得稅”科目變為“所得稅費用”科目。

26)新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

27)長期股權投資二級明細中,取消“股權投資余額”,將“投資成本”改為“成本”,“股權投資準備”改為“其他股權變動”。

28)利潤分配-其他轉入原記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現改為利潤分配-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29)分配股票股利時,將原借方“利潤分配-普通股股利轉增股本”改為“利潤分配-股利轉增股本”。

新舊學科之間的聯系

(1)新準則對“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預付款項”等科目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以及。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2)“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新準則未設置“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要求分別對“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對賬時,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短期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將“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3)“應收補助”科目新準則未設置“應收補助”科目。對賬時,企業應將“應收補貼”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對“材料采購”、“在途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庫存商品”、“委托加工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存貨跌價準備”等科目設置了新的標準。“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存貨跌價準備”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對賬時,應將“材料采購”的余額轉入“材料采購”;將“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余額轉入“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將“庫存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轉入“產品開發”科目,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轉入“農產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可以直接轉入新科目,也可以使用舊科目。

此外,新準則還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農業企業“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和建築承包商“周轉材料”科目。

對賬時,應將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的原存貨項目金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寄售商品”和“分期付款商品”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分期發出商品”科目,但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對賬時,“自制半成品”的余額應轉入“生產成本”;將“發出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分析“分期付款發出的商品”科目的余額。其中,發出商品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以繼續使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6)“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此外,新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進行賬務調整時,應分析“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余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和股權投資準備”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和“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

對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直接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入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應將上述三類投資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從“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在第壹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由“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7)“長期債務投資”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對賬時,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部分,按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從“長期債權投資”、“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將“長期債權投資-面值(或本金)、超額折價和應計利息”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超額折價和應計利息”,從第壹個執行日起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由389“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八)“委托貸款”科目

新準則中沒有“委托貸款”科目。對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及應計利息”。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的減值準備金額由“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9)“融資租賃應收款”、“融資租賃資產”、“未實現融資收益”等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還為租賃企業設置了“融資租賃資產”科目。對賬時,應將“融資租賃應收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壹般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租賃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也可以繼續使用舊賬;將“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或使用舊賬戶。

企業采取分期延期付款方式且實質上存在融資經營活動,對賬時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的余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10)“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

新準則未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但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對農業企業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對油氣開采企業設置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舊”、“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對賬時,“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油氣開采企業的油氣資產)、“累計折舊”(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油氣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商譽),將“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余額轉入“在建工程”貸方。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並按新準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應由“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或“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相應調整,包括“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

農業企業應將“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或沿用舊賬;將“公益林”余額轉入“公益性生物資產”。

油氣開采企業應將油氣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額和減值準備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油氣資產”、“累計損耗”、“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於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尚未計入的首次執行日。

資產的成本應該增加並包括在預計負債中;同時,應將應補充的折舊(沖減)計入“累計沖減”科目,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11)“商譽”的主體

原制度中商譽項目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新準則中增加了“商譽”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發生了變化。對賬時,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當從“無形資產”科目中全額抵銷,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

對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將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從“無形資產”科目轉入“商譽”科目;原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調整合並成本的,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在首次執行日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在第壹個執行日,商譽也應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

(十二)“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和“待攤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壹致。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核算的企業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

企業在對賬時,應當計算資產和負債在第壹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同時追溯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科目的金額。原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的企業,也應全額核銷“遞延所得稅”的原制度余額,並相應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的金額。

(15)“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寄售商品”、“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寄售商品”、“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十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對賬時,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及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其在首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從“應付短期債券”等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負債——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十七)“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

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對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應交稅費”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交稅費”科目。對於在第壹個執行日就存在的、符合預期負債確認條件的終止與職工勞動關系的計劃,因終止與職工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負債,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十八)“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

新準則未設置“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對賬時,將“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扣除應納所得稅後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納所得稅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十九)“預計負債”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預計負債”科目,但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調整賬戶時,應將“預計負債”賬戶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沿用舊賬。第壹個執行日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應當計入預計負債,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對於在第壹個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計入預計負債,增加資產成本。

(20)“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專項應付款”科目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借款”、“長期債券”、“未確認融資費用”、“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調整賬戶時,應將“應付債券”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債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可以直接轉入新科目,也可以使用舊科目。

(二十壹)新準則“實收資本”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調整賬戶時,應將“實收資本”賬戶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沿用舊賬戶。

(二十二)“資本公積”科目

新準則“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增加。對賬時,應將“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余額直接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並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下其他明細科目余額壹並轉出。

(23)“盈余公積”科目

新準則設置“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對賬時,應將“盈余公積”科目相關調整後的余額直接轉入新科目,也可使用舊科目。

(二十四)“本年利潤”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由於年末“本年利潤”科目無余額,不需要進行對賬。

(二十五)“利潤分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中相應科目有所增加。對賬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余額轉入新科目,也可使用舊科目。

(二十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補充收入”

“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新標準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設置“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不設置“補貼收入”科目。根據新準則,“投資收益”科目除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損益外,還應核算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處置損益。“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營業務承擔的稅金及附加外,還應核算其他業務活動發生的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業務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其他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對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