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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股東租的房子免費用作辦公場所,需要交房產稅嗎?

如果股東能提供完稅證明,就不用交,否則就得交。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房屋/財產稅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房屋/財產稅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壹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