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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可以不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產所在地嗎?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管轄法院不能規定不屬於該不動產管轄,因為合同中規定的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