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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車輛強制報廢多少年?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租賃公司營運車輛通常報廢年限為10年,個別狀況良好的車輛可按規定適度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5年。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到期不能延期。租賃車輛是指租賃公司已辦理營運牌照的車輛。如果這些車輛達到了使用年限,車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車管部門申請,申請的車輛必須通過交通局下屬安檢部門的檢驗,看是否符合延期條件。合格的車輛,經車管所審核後,才能備案,延長使用年限。按照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車管部門不予年檢;對已達到或不足壹年使用年限的車輛,車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戶和轉移手續。此外,在二手車市場,消費者還可以遇到壹些曾經作為出租車或租賃公司,幾年後又轉為私人戶的車。對此,陳強調,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只要是已經用於營運的車輛,都是按照營運車輛計算的,請在購買時註意。

法律客觀性: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