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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

法律主觀性:

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所以承租人不能擅自轉租。如需轉租,必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的,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新的租賃關系。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受轉租的影響,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仍應承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並在租賃期滿時返還租賃物。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賠償損失後,再向第三方追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承租人擅自轉租,破壞了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任,損害了出租人的處分權。同時,由於租賃物的轉讓,出租人無法監督租賃物的使用。特別是在我國的房屋租賃中,有些人利用轉租的方式將出租的房屋層層出租,使得出租房屋的租金過高,牟取暴利,既侵害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也損害了實際承租人的利益,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