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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產新政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

房價過度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第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下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出現了壹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上漲過快,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壹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1)統壹思想,提高認識。住房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過快上漲,增加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加大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采取堅決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2)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由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市人民政府實行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房建設不力,影響社會發展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堅決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

(三)實施更加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邢弢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應大幅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管理住房消費貸款。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限制各種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情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不能提供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采取限制房屋數量的臨時措施。

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入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調節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稅收政策。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重點清理檢查價格過高、增長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三,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給

(5)增加住宅用地有效供給。國土資源部要指導和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認真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住宅用地供應總量。要加快依法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優先收回閑置土地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壹次性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遏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的非理性上漲。

(6)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建設和預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格、套數、戶型、保障性住房比例、開盤和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在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的供應。

第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和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財政要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要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2010-2012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含各類棚戶區改造建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並於2010年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閑置土地和土地投機行為,限制違法違規企業新購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土地拍賣和開發建設,其股東不得違反規定向其提供貸款、再貸款、擔保或者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經營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業務。國資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應加強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和土地投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強交易秩序監管。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備案現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壹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擡房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其經營資格,違法違規者要追究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規範租賃市場發展。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壹次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法行為,檢查結果要在2010前上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房價變化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就,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201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