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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意見規定了什麽?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意見規定了什麽?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主要規定了管轄、撤訴、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公益訴訟、第三人撤訴、執行異議訴訟等等。具體內容如下:1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轄,包括爭議標的較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人數較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不服結婚地國家法院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國家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在租賃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條利用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第二十三條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條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他人因產品和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保全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由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第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可以在起訴時確定管轄法院,從其協議;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了與爭議實際相關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壹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但未采取合理措施提請消費者註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由協議簽訂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該合同的管轄協議對該合同的受讓人有效,但受讓人在轉讓時不知道存在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的財產糾紛,當事人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不應訴,人民法院在第壹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再重復立案;立案後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條被上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因當事人變更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而影響管轄。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或者發回的案件,應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管轄的,不得因當事人提出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復查。第四十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人民法院因管轄爭議無法報請各自的上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時,雙方都是同壹地點或者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應當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辦理。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應當中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轄裁定作出之前對案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不便訴訟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報請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前,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後,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二。第四十三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翻譯人員的;(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五)本人或者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六)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其支付費用的活動;(二)索取或者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三)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四)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介紹律師及其他人員代理案件;(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貸款物的;(六)有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第四十五條在壹個審判程序中參與本案審判的法官,不得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在壹審法院判決後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的合議庭成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四十六條法官不回避或者當事人沒有申請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回避。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參加本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第四十九條法官回避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書記員和執行員。三。訴訟參與人第五十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法人,其主要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專職負責人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尚未辦理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請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代表。第五十壹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繼續訴訟,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有效。前款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壹)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三)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和街道企業;(八)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第五十三條法人未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以掛靠方式從事民事活動,請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五條訴訟中,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第五十六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當事人。第五十七條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接受勞務的壹方為被告。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第五十九條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有名稱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名稱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同壹當事人。第六十條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是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依法有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所有合夥人可以選舉代表;全體合夥人應為選出的代表出具推薦信。第六十壹條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另壹方為被告。(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登記而未登記,即行為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並的,被合並企業是合並前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應當是依法清算和註銷前的當事人;未經依法清算而被撤銷的,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投資者為當事人。第六十五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或銀行賬戶的,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為同壹訴訟當事人。第六十六條在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同時主張保證人和保證人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壹般保證,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可以將保證人列為被告。第六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為* * *共同被告。第六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以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第六十九條對死者的遺體、骨骼、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提起訴訟的,以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第七十條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原告* * *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參加訴訟且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與原告列為* * *人。第七十壹條原告起訴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是共同被告。第七十二條他人侵犯他人財產權,部分業主提起訴訟的,其他業主是共同訴訟人。第七十三條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增加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也不放棄實體權利,仍應與原告追加為* * *關系,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的判決。第七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較多,壹般指十人以上。第七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起訴時確定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各方當事人可以推選同名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未推選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自行參加訴訟,也可以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單獨提起訴訟。綜上所述,雖然最高法院不直接參與社會具體案件的處理,但為了指導其他法院更好地為公民裁判不公平的案件,有必要對民事訴訟法中不確定的內容賦予壹定的含義,然後交給其他法院使用,以維護社會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