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營改增全面實施後,不再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說法,也不再有混業經營的概念。混合銷售和兼職都只涉及增值稅,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壹銷售行為中。
例:甲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鋼材銷售、建築用腳手架租賃,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2065438+2006年6月,向B公司銷售螺紋鋼200噸,不含稅價格2200元/噸,貨物由A公司車輛運至B公司,運費129.87元/噸;出租腳手架給丙建築公司收入5萬元;公司店鋪租金收入為10000元。
分析:該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全面推開後。賣螺紋鋼,負責運輸,是壹種混合銷售行為。收取的運費按照商品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腳手架和店面出租屬於兼職活動。
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0×200×17%+129.87÷1.17×200×17%+50000÷6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