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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還將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如何計算和繳納?

由於增值稅改革試點已於2016年5月16日全面實施,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壹項銷售活動同時涉及貨物和勞務的,屬於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營改增全面實施後,不再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說法,也不再有混業經營的概念。混合銷售和兼職都只涉及增值稅,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壹銷售行為中。

例:甲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鋼材銷售、建築用腳手架租賃,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2065438+2006年6月,向B公司銷售螺紋鋼200噸,不含稅價格2200元/噸,貨物由A公司車輛運至B公司,運費129.87元/噸;出租腳手架給丙建築公司收入5萬元;公司店鋪租金收入為10000元。

分析:該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全面推開後。賣螺紋鋼,負責運輸,是壹種混合銷售行為。收取的運費按照商品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腳手架和店面出租屬於兼職活動。

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0×200×17%+129.87÷1.17×200×17%+50000÷6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