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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延期

法律主觀性: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續簽,但須經雙方協商壹致後方可續簽。出租人不願意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時返還租賃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後,承租人未及時返還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間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