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壹般指固定資產的折舊。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固定資產,其損耗導致價值減少,只留下壹定的殘值,其原值與殘值的差額在其使用壽命內分攤,這就是固定資產折舊。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固定資產折舊說明如下:
1.註意折舊計提的範圍。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按照規定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的土地;
(3)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
2.未使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工也要計提折舊;
3.再次註意固定資產的計提,即要考慮固定資產減值的計提;
4.註意折舊期間年折舊額的確定。
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如下:
1.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經營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產。
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於使用壽命本身是壹個預期經驗值,折舊壽命包含了很多人為因素,這就為合理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快成本回收,可以使後期成本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延期繳納所得稅相當於從國家獲得壹筆無息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