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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二章招標投標

第十壹條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國家批準,其他建設項目已按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

(2)有批準的設計文件(兩階段設計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壹階段設計的施工圖);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已經建立。

第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負責組織招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招標人的責任和權利

(1)責任:

1.發布招標公告和編制招標文件,並負責組織招標;

2.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3.組織現場踏勘,對招標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解答和澄清;

4.編制標底,組建評標委員會,編制評標報告;

5.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6.對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與建設項目目標的差異負責;

7.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按規定保守秘密;

8.負責投標文件的建立和保存。

(2)權利:

1.參與設計文件評審;

2.根據招標法律法規,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通過資格後審選定投標人;

3.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招標事宜,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4.有權拒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

5.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招標。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的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不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有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專業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四)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機構和人員,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核算;

(五)資質等級與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相適應,並具有類似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經驗。

第十六條招標人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經批準後方可自行投標:

(壹)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成立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包括高、中、初級職稱的工程技術、概算、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的數量;

(三)內部招標機構或專職招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法官專家庫;

(五)以往編制的類似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投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6)其他材料。

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如需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應在上述書面材料中說明。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或者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得指定任何招標代理機構。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委托招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合同,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各項規定;

(2)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招標文件、評標方法和評標報告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對外泄露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相關信息;

(三)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其代理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機構;

(四)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和投標人不得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必須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信譽良好的特定投標人投標。投標邀請書的內容可以與招標公告相比較。

第二十條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等至少壹種媒體上發布。其中,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上發布。同時,招標公告應抄送指定網絡。公告程序由鐵路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向指定媒體辦理,並在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布。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期限;

(三)獲取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五)投標書附表;

(六)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壹條鐵路建設項目招標程序如下:

(壹)編制和批準招標計劃;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申請投標;

(四)審查投標資格;

(五)出售招標文件;

(六)召開標前會議;

(七)投標文件的送達;

(八)確定評標方案和標底;

(九)開標、評標、定標;

(十)批準招標結果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壹)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合同簽訂和登記。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向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提交招標計劃,經審批後,招標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招標依據、招標方式、範圍和內容;

(二)標段劃分的依據和數量,各標段的主要工程量和計價;

(三)投標人選擇標段的方式;

(四)投標的時間和地點;

(五)評委會的組成方案,以及從專家庫中選取的專家的專業分類和人數;

(6)建議的校準方法。

第二十三條投標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合同條件;

4.技術規格;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投標格式和投標保函;

8.輔助數據表和各種文件格式;

9.履約保證金;

10.合同協議;

11.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12.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13.招標文件應明確技術和商務標的劃分、內容要求、密封、標記、投標文件的提交和開標。

(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禁止中標人分包項目,中標人不得分包招標項目的主體和關鍵工程;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招標範圍,其他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供應方式;開標時唱標的內容。

(三)招標文件不得規定任何不合理的標準、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者、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發出後,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至少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0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對內容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的書面答復都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標段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a)區塊不應太小;

(二)根據項目特點,考慮項目的整體性和專業性;

(三)有利於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項目與相關項目的銜接,場地布局,大型臨時設施、過渡工程和輔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期建設,分期投產,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資格預審的條件;如果采用資格後審,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資格審查壹般應當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或者專項許可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過去類似項目的業績;

(五)不處於被責令停業、暫停投標期、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等狀態。;

(六)最近兩年內沒有與合同詐騙有關的犯罪或者嚴重違法行為;

(七)近壹年內未發生因既有線施工造成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八)投標聯合體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將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潛在投標人,並在鐵路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公布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才能購買招標文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按照下列原則和方法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標段:

(1)如果潛在投標人提交了其投標,則該投標將成為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的投標;

(二)考慮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的專業特長;

(三)結合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的企業規模,投標機會基本公平。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組織召開標前會議,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應當參加。標前會議的內容包括:

(壹)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和工程概況,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

(2)現場踏勘。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招標人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明確實施。

(三)潛在投標人提問,招標人解答。

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問題的答復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

第三十二條招標中各項工作的工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從向交易中心提交招標公告材料到發售投標資格審查文件壹般不少於12天;

(2)從招標人發售資格審查文件到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壹般不少於7天;

(3)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的問題壹般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6之前予以拒絕;

(4)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售到提交投標文件,不得少於20天;

(5)評委專家產生時間:開標前1-3天;

(6)評標時間:壹般從開標到推薦中標候選人在65,438+05天內完成;

(七)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5日內,將中標結果報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間不得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

(9)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壹)壹個標段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二)壹個標段內所有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少於三份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投標文件的;

(3)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的;

(四)投標人放棄投標,又沒有有效的中標候選人的;

(五)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且沒有有效中標候選人的;

(六)經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