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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我國個人年度納稅管理主要采取源泉扣繳方式,即要求繳費單位在向個人繳費階段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此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為規範扣繳義務人的扣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全員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義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時,無論是否為本單位職工,無論所支付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符合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 扣繳稅款次月的已付收入項目、金額、扣繳稅款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財產租賃所得;?(七)財產轉讓所得;?(8)偶然收入;?(九)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職務、住所、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對於下列個人,扣繳義務人還應提交相關資料:(1)非從業人員(不含股東、投資者):工作單位名稱等。?(2)股東及出資人:公司總股本(出資)及個人股本(出資)金額等。?(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包括從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外國姓名、國籍或地區、出生地(中外文)、居住證號碼(或臺胞證號碼、家訪證號碼)、勞動就業證號碼、職業、境內職務、境外職務、入境時間、任期、預計在華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境內就業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證。儲蓄機構支付給存款人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證券贖回機構支付給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公司債券利息收入、上市公司支付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收入,可暫報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證種類及號碼、支付利息收入(股息紅利)、代扣代繳稅款等。各地要根據這些基礎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並要求扣繳義務人填寫。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在初次扣繳申報時,應提交第五條所列個人的基本信息。個人及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扣繳申報時將變化後的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逐欄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件1)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表》(附件2)。?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應填寫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信息。《個人收入繳納明細表》應填寫已繳納應納稅所得額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個人信息。?已實行扣繳申報信息化管理的,可將個人所得支付清單並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在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繳納代扣所得稅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和個人基本情況。但同時報送有困難的,最遲應在次月月底前報送。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備查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資料。《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表》未按個人逐欄填寫或填寫不準確的,扣繳義務人應重新填寫。第十壹條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繳,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扣繳。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告表、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和個人基本信息。需要延期申報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扣繳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申報扣繳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扣繳稅款憑證底層聯。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壹戶”管理的要求,為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包括: (壹)扣繳義務人代碼、扣繳義務人名稱、登記證件類型、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代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業、經濟類型、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稅務登記機關、稅務登記日期、主管稅務機關;?(2)全年從業人數、納稅人人數,匯總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收入項目分類匯總)、免稅收入、應納稅額(按收入項目分類匯總)、減免稅、代扣代繳、應納稅額(已退)、滯納金、罰款等。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個人身份證號或者個人納稅代碼為標識,采集個人的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逐壹建立個人收入和納稅檔案。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按照全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實行扣繳申報的個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掌握的涉稅信息,定期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和個人納稅申報進行交叉稽核、分析和評價。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罰。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收入付款明細表和個人基本情況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信息保密。未能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保守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壹條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稅法宣傳、政策指導和咨詢服務。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或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附: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說明。個人所得繳納清單另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強制性規定): (壹)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