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1)協商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租賃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在日常的房屋租賃中,發生糾紛是很正常的。問題是,糾紛產生後,糾紛雙方都要耐心聽取對方的理由和意見。
尊重對方的權利和尊嚴,對對方有最起碼的信任,與對方進行真誠的協商和談判,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對自己和他人都有利的解決方案。
(二)申請調解,是指通過說服教育第三人,促使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
調解可分為民事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狹義的民間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行政調解是政府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向街道租賃管理處或區租賃管理處(局)申請房屋租賃糾紛調解,屬於行政調解。
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分別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受理案件的調解,也分別是訴訟和仲裁活動的組成部分。
擴展數據:
仲裁調解依據的是《仲裁法》第51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其中,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仲裁。
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國際仲裁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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