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持續治理不文明行為,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風尚。
第二十五條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檢查下列行為: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違反規定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和廣告;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私搭亂建,亂塗亂畫;
從樓裏往外扔東西。
第二十六條在交通運輸方面,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信號指示,逆向行駛且超速行駛,不禮讓行人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隨意變更車道、不提前開啟轉向燈超車、夜間違法使用遠光燈、隨意鳴笛的;
駕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不低速通過,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的;
機動車未在規劃的停車位停放的;
機動車未按規劃停車位方向停放的;
電動自行車配有車廂和遮陽篷;
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闖紅燈,違法橫穿馬路,橫靠道路隔離設施;
非機動車隨意穿越機動車道,占用人行道。
第二十七條在社區生活中,重點關註下列行為:
在走廊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違反規定進行裝修作業或者室內活動產生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擅自在公共區域設置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
在* * *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占用、堵塞、關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環境衛生中,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禽畜糞便和生活汙水;
露天焚燒垃圾、稭稈等廢棄物;
隨意丟棄、掩埋、焚燒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
第二十九條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中,將重點關註以下行為:
用戶不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車輛,影響交通秩序的;
運營企業不合理配置運維人員,引導用戶規範停放,不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無法使用的車輛,影響市容秩序。
第三十條下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擾亂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領域的不文明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查處破壞市容環境衛生、汙染生態環境、損壞綠化等不文明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
衛生、教育、商務、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網上信息、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壹條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綿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文明行為行政獎勵和不文明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第三十二條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不文明行為,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對不聽勸阻或制止無效者,可拒絕提供服務。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和制止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勸阻、不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勸阻不文明行為,投訴和舉報,反映不履行文明行為宣傳職責的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