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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為租賃交易提供融資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並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為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系。

融資租賃交易除了融資租賃合同中直接規定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種合同關系。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和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名義上的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相關的壹切風險和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並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壹般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周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壹般是租賃物的生命周期,法律沒有規定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