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時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所以B公司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需開具收據即可。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延伸信息企業在收取違約金時,應區分不同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壹般來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收取的違約金,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計入銷售收入;
提供服務業務收取的違約金,應當為服務業開具發票,計入營業收入;對因資金交易收取的違約金,應開具服務業發票,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銷售的貨物所有權未轉移的,或者未提供增值稅、營業稅應稅服務收取的違約金,不需要開具發票。如B公司向A公司收取654.38元+0.2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是在不銷售貨物、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不提供應稅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征收範圍,也不屬於發票管理範圍。所以B公司不需要開發票,只需要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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