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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下!法庭案例(附對話記錄)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

庭審記錄

開放時間:2065 438+2000年4月20日14: 30。

地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

案例編號:(2010)東三發民壹初字No。2316

案由:租賃合同

是否公開審理此案:是。

審判長:曾澤波審判員:邱代理審判員:鐘德英

職員:劉冠

書記員宣讀了法庭紀律(略)

書記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

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家股份經濟合作社,住所地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村。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周惠菊,35歲,蘇坑村委會委員。

被告:東莞市常平協信針織廠,住所地: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村。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

庭審:經核實,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庭審。

庭審: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現開庭。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嘉股份經濟合作社訴被告東莞市常平協信針織廠租賃合同糾紛壹案公開開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案由曾澤波法官、邱、鐘德英法官擔任訴訟代理人,書記員李麗華擔任本案筆錄。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嘉股份經濟合作社出庭,被告東莞市常平協信針織廠未到庭參加訴訟。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和當事人訴訟應當遵循的規則,已在開庭前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是否明確訴訟權利義務和應遵循的規則?

原告:是的。

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認為上述審判人員、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申請全部或者其中壹人回避。但是否回避,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院長或庭長分別決定。當事人是否申請退夥?

原告:沒有申請。

庭審:原告是否陳述了起訴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起訴狀壹致,未被更改。

庭審:原告提交了原始證據。

原告:1。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2.2 .東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文件及股權轉讓協議,用以證明東莞市常平協信針織廠是陳偉強投資的外資企業。3.2 .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合作合同,用以證明東莞常平鎮蘇坑管理區與協信貿易公司(香港)有合作關系。

被告和原告是什麽關系?

原告: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關系。

租賃合同是什麽時候簽的?

原告:是從1992 65438+10月份開始的,在外經委的文件裏有反映。2004年法人代表變更為陳偉強,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簽訂於65438+2005年10月。

審查:可以提供之前的合同嗎?

原告:找不到。

回顧:之前的合同和現在有變化嗎?

原告:租住的面積和位置是壹樣的。

妳現在什麽時候想要租金?

原告:我們要求2009年5月的租金。

庭審:具體租金金額是多少?

原告:12550元。

租金是如何體現的?

原告:體現在我們與被告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簽訂的合同第二條。

復習:每月的房租支付時間是多少?

原告:每月10前支付次月租金。

審判:妳有沒有向被告索要租金?

原告:我們催了,對方不付。

庭審:妳要求解除雙方自2009年6月起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理由是什麽?

原告:對,因為被告的負責人實際上已經逃跑了,我們找不到他,他們也不付租金,所以合同實際上無法履行。

庭審:因被告未到庭,無法組織辯論和調解。現在妳做出最後的決定。

原告:請求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庭審:今天庭審到此結束。請閱讀筆錄,如無錯誤,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