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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是怎樣的?有哪些政策?...

1.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租房補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或持有《特困救助證》的家庭

(3)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在7.5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租住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租賃經濟租賃房補貼),未購買定向銷售保障性住房和定向拆遷安置房。

2.如何確定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人口?

答:(1)申請租房補貼的人員是否為本市非農業戶口,以戶籍登記為準;

(2)享受租賃補貼人數的確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享受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貼的優撫對象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根據持證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確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證》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

3.如何確定申請家庭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積?

答:(1)申請家庭擁有自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現住房面積,其中平房系數為1.2,多層建築系數為1.4,高層建築系數為1.6(以下條款中,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建築面積的,統壹計算。

(2)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即出租面積加陽臺面積)計算現住房面積。

(3)申請家庭出售或置換家庭擁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尚未購買住房的,按出售或置換的住房面積計算家庭現住房面積。

(4)申請租賃補貼前,家庭申請原房屋拆遷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計算。

(五)申請家庭現居住獨立違法房屋並有戶籍的(以下簡稱“麗都違法房屋”),且申請家庭在申請租賃補貼前書面承諾自行拆除違法房屋的,該房屋不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不承諾拆除所居住的違法住房的,住房面積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現場實測確定(實測數據僅用於計算申請租金補貼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不作為其他住房認定的依據)。

(6)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房,申請家庭獨自居住在近親屬家中。現住房面積按房屋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核定;申請家庭與近親屬共有近親屬住房的,以該房屋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乘以該家庭申請租賃補貼的人口占該房屋上有戶籍人口總數的比例計算現住房面積。經查,已在該房登記且在別處有房的近親屬,應從有戶口人口中扣除。

近親屬是指申請租賃補貼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天津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發布前,住房上有戶籍的總人口應記入戶口簿,《關於擴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補貼範圍的通知》發布前,有特困救助證的家庭應記入戶口簿。《辦法》和《通知》發布後,除因生育或結婚等原因新到達的人口外,不再計算戶籍總人口。

(7)申請租房補貼家庭成員離婚由法院判決的,離婚涉及的現有住房的認定以法院判決為準;協議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有房屋的認定以離婚協議的履行結果為準。但申請人只有離婚發生時間超過1年,才能申請租房補貼。

(8)對於因離婚或知青回城等原因將戶口留在近親屬家中,但實際未在該房屋居住的申請家庭, 家庭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房租補貼家庭情況說明》和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或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寄宿情況說明》後,其近親屬落戶的房屋可不認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

(九)申請租賃補貼家庭的現住房面積無法通過現住房相關證明文件確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測算確定現住房面積。

(10)申請人戶籍落在兄弟姐妹所在地,且原共有房屋已被拆遷的,在申請人家庭提供戶籍所在地證明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已落戶的兄弟姐妹房屋可不合並計算其現有房屋。

(11)在市場上申請家庭租賃住房的,市場租賃住房不被認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

4.如何計算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

答: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已確定的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5.調整後的租房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全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提高20%,由20元、環城四區和唐漢達每平方米18元、兩區三縣每平方米15元分別提高到24元、22元和18元。

租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被申請人補充2009-07-01 21:54

6.調整後,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每月最低補貼是多少?

答:每戶最低租房補貼標準提高20%,由六區300元、環城四區270元、兩區三縣唐漢達每月225元分別提高到360元、325元、270元。

7.每月租房補貼怎麽算?

答:月租房補貼金額=月租房補貼標準×家庭補貼面積。

家庭補貼面積=租賃補貼面積標準×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人口-現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補貼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8.補貼標準提高後,對已經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如何調整租房補貼額度?

答:從2007年4月起,市住房保障管理處對已享受租賃補貼待遇的家庭,按照調整後的補貼標準重新核定租賃補貼額度,再根據備案時租賃房屋的實際租金重新確定月租賃補貼額度。

對新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和符合條件重新備案租房的家庭,按照調整後的租賃補貼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9.我應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租房補貼?有哪些程序?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求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租房補貼必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審核、發證、配租、申請補貼、張貼、公布結果十道程序。

10.申請租房補貼有什麽要求?

妳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與他人合租的還需提供合租家庭的戶口簿);

(3)民政部門出具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定期定量補助證明或定期撫恤金證明或特困救助證;

(4)現住房相關材料。擁有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已拆遷房屋的,應當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出售或置換房屋且未購買房屋的,提供出售或置換房屋的買賣合同或轉換協議;如有其他特殊情況,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被申請人補充2009-07-01 21:54

11.管理部門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什麽證書?

答:經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市住房保障辦復核備案後,由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6個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租賃補貼證明》),並通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送給申請人。

12.申請人領取租房補貼證明後如何在市場上租房?

答:申請人必須在租賃補貼證明的六個月有效期內,在住房市場自行租房。房屋租賃後,雙方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1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需要攜帶哪些要求?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必須攜帶以下要素:

(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以集體土地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街道、鄉鎮出具的房屋許可證,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代管房屋出租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 * *有房,提供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已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供出租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4.申請人租住哪套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承租同壹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經認定為家庭現有住房的,不能享受租賃補貼。同壹戶籍的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在同壹戶口簿上。

15.申請人如何申請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求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租賃補貼。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素:本人身份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租賃補貼證明。

被申請人補充2009-07-01 21:55

16.租房補貼怎麽拿?

答:租賃補貼自《關於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的通知》下發當月起計算發放。市住保辦每月10前將上月租房補貼劃入為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折,申請人可憑存折到承辦銀行營業網點提取補貼。

17.當月租房補貼與實際月租金不壹致時,如何發放月租房補貼?

答:實際月租房補貼根據申請人租住房屋的實際租金確定。申請人租住的房屋實際租金超過核定租金補貼的,超出部分由申請人家庭承擔。低於核定租房補貼的,按實際租金發放租房補貼。比如,申請家庭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按照補貼標準,家庭每月租房補貼420元。租賃房屋實際月租金500元的,按420元發放月租房補貼;租賃房屋實際月租金為400元的,按400元發放月租房補貼。

18.什麽情況下會停租房補貼?

答:以下情況必須停止發放房租補貼:

(1)在租賃補貼開始計算發放至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期間,申請人家庭不符合享受租賃補貼條件的,自申請人不再符合享受租賃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申請人家庭不符合共有住房補貼條件:因家庭住房面積增加或者家庭人口減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7.5平方米,且該家庭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優撫、特別救助的。

(二)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期間,申請人家庭與出租人提前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提前終止住房租賃合同的,從住房租賃合同終止或者中止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安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多數人能接受、政策不會壹刀切的原則,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壹,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壹)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舊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機關、團體停止購買和建設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買和建設住房。購建房屋的單位只賣新房不租或租新房,即以不低於購買價或建築成本的價格賣給職工,或以成本加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留出壹部分舊公房用於廉租房。

(三)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住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房。

高、中、低收入職工和最低收入職工的家庭劃分標準由市、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四)進壹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房。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已轉化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壹次性發放住房補貼、壹次性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采取壹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壹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單位可以集中或分批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來源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暫停實施住房貨幣分配。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新職工首月繳存)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為職工繳納,直至退休之日。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壹套6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均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可實行住房補貼。

(八)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工齡補貼標準組成。

房價補貼標準。按照本區縣上年度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壹套60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房價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

職工每建築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準=(上年保障房均價×60㎡-上年平均收入×2 x4)÷60㎡÷2。

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單位在1991結束前對無房或住房不符合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給予工齡補貼。

(九)城六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有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所在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期限。申請壹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25年。未工作滿25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發放。每月住房補貼的期限按25年計算。

(十壹)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以隨著員工崗位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於職工購買和建造住房或按成本價或市場租金出租。住房貨幣分配資金應專款專用,原則上以劃撥方式進行,不得以現金方式進行。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原住房購建資金轉化而來。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購房資金中解決,單位自有的購房資金在改造中解決;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企業住房資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的住房資金、住房銷售收入、住房周轉金等)轉化而來。).

(十五)為做好新住房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工作,確保房改政策平穩過渡,現采取以下銜接政策:

1.在本市停止實物分房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住房未分配給職工的單位,可按照當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2、本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以申請租住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按照《關於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實施方案的通知》(津府發[1995]2號)繼續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房,同時按照房價逐年上漲,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價格。

(十七)繼續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根據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上調後,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退休職工和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制定減免和補貼政策。

三、積極培育和規範住房市場。

(十八)規範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應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

(十九)完善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市場體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買的,要建立收入分配調節機制,防止暴利。要盤活存量,規範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購房,促進二三級住房市場聯動,推進住房商品化。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當對職工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第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壹)培育有效住房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範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啟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基金的投資。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房產管理

(二十三)加大現行房屋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物業管理體系。

(二十四)新建住宅區應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應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區的環境和服務質量。

六、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事關群眾和單位利益以及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和完善房改辦公室,穩定房改隊伍。

(二十六)做好房改宣傳。依靠群眾,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房改政策和房改模式,不斷提高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各單位應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幹部住房審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違反房改政策,挪用、侵占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信息,損害職工利益,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七。補充條款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及外省市駐津機構參照執行。

(三十)本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組織實施。

(三十壹)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

壹、《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方法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六、天津1999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規定

附件1: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規定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天津市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可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住房補貼標準由房價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城六區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城六區房價補貼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為1991年底前計算長度)。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準由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住房補貼只發放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第五條市內六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有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所在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七條住房補貼由原購建住房單位納入資金。暫無住房補貼資金來源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後,可暫停實施住房補貼。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二:天津市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天津市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應當依靠群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既考慮職工住房狀況和生活條件的改善,又考慮單位的財政和經濟承受能力。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對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職工所在單位規定的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按照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計算。

第五條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有住房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高層、多層成套現有住房建築面積按現有住房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完整現有住房建築面積按現有住房面積乘以1計算。15.現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低於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建築面積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第六條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