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證明;
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4.全體合夥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
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委托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價款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確認書;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的,應當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普通合夥的,應當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並提交相應的證明;
12、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
上海合夥企業辦理流程1。申請人到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涉及預先核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後,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登記所需的申請材料,並領取回執證明;
4.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
5.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到登記機關登記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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