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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釘子戶!深圳城市更新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鳳凰網房產訊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備受各界關註。

以前只要有壹戶不同意,舊改項目就“難產”。這個問題壹直困擾著深圳的城市更新項目。如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當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時,市、區政府可以對未簽訂的房屋實施個人征收。

詳情如下:

以特區立法破解城市更新中的“拆遷拉鋸戰”

在新增住宅用地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城市更新項目成為深圳商品房供應的重要來源。據統計,自2012以來,我市城市更新供應用地連續多年超過200公頃。

早在2009年,深圳就出臺了《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在全國率先提出了“城市更新”的概念,明確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正因如此,深圳城市更新的市場化程度壹直位居全國第壹。然而,與全國其他地區壹樣,“拆遷難”已成為制約改造工程順利進行的壹大瓶頸。目前,我市大部分城市更新項目處於停滯狀態。曠日持久的“拉鋸戰”讓政府、開發商、業主陷入了“雙輸”的窘境。

這項立法醞釀多年,旨在利用特區立法權創新適應和解決城市更新和拆遷問題。

舊住宅區20年後才能申報更新。

《征求意見稿》規定,合法舊工業區、商業辦公區的建築物建成15年以上,居住區的建築物建成20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報更新: (壹)需要實施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二)經過多年失修或者維修,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三)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急需拆除重建的。對建設年限不足的舊工業區、商業辦公區、舊住宅區,危房鑒定為D級的,經區政府批準後,可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拆除重建。

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時,舊居住區所在土地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95%以上且占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征集意願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願要求的,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套內面積1: 1。

補償標準是城市更新中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目前我市舊改中的補償標準是由項目實施主體與業主協商,通過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來約定的。為了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定最低拆遷補償標準,由權利主體通過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自願選擇。

其中,舊住宅區合法建築采取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低於1: 1的比例進行補償;因失誤造成產權置換面積不足的,由市場主體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銷售價格進行補償;超出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產權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房價款;異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原地產權置換的價值原則折算安置房面積;采用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安房屋更新單位合法建築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 1或者建築面積1: 1.2的比例進行補償。

開發商不得進入舊住宅區收集改造舊樓的意願。

實踐中,壹家甚至少數開發商私自進入小區,進行舊改並肆意征收,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舊住宅區更新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申報,企業不得擅自開展舊住宅區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前期工作,否則可處200萬元至300萬元罰款。

舊居住區城市更新規劃經批準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搬遷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95%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公開選擇市場主體,選定的市場主體與全體產權人簽訂搬遷安置協議。

95%以上的政府可以在簽訂搬遷協議後開始個人征收。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100%的業主、100%的面積同意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才能確認實施主體。在利益多元化的現實中,要取得100%業主對補償安置方案的同意是非常困難的。這種制度也在壹定程度上催生了壹些“釘子戶”。

針對動遷難,《征求意見稿》創造性地提出了“個人征收+行政訴訟”的解決方案。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時,市、區政府可依法對未簽約房屋實施個人征收。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城市更新改造是實施城市規劃的組成部分。改造的主要目的是消除相關安全隱患或進壹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區域及周邊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基於公共利益的精神。

同時,為進壹步約束政府征收行為,避免自由裁量空間過大,確保征收決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政府實施個人征收的,征收標準按照套內面積1∶1的重置或者貨幣補償確定。在不低於原拆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政府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就政府通過個人征收取得的產權重新協商簽訂補償方案。

資料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