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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提高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方便群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修建和設置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廁的監督管理。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廁的建設和管理。

市規劃、財政、物價、園林、公用事業、交通、工商、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愛國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共廁所規劃,作為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第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壹)主要道路兩側、綠地(休閑)廣場、大型停車場;

(二)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飯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點(點)和體育、文化、休閑娛樂場所。

公共廁所的數量、位置和設計標準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2005)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05)。

市政府對嚴格按照規劃實施公廁建設任務的責任單位給予補償和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調整公廁規劃用地的,應當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公廁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綠地(休閑)廣場和國有旅遊景區(點)的公共廁所,由權屬管理部門或單位建設;公共* * *場所的其他經營性公廁,由公共* * *場所產權單位建設。第九條人員流量大、固定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第十條附屬於主體工程的公共廁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和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公共廁所依法建設和安裝。第十壹條公廁竣工後,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驗收合格的公共廁所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改動。

公共廁所的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二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明顯統壹的公廁設施使用指示標誌和標牌。第十三條公共廁所的日常維護、衛生和保潔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各種設施齊全、完好、整潔;

(二)地面整潔,墻壁和擋板上無汙跡和掛蜘蛛網;

(三)實行水沖式糞便無害化排放;

(四)廁所內無糞便堆積、糞疤、尿堿、蠅蛆和雜物;

(5)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按要求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六)水流通暢,糞便不外溢,化糞池封閉,清水池有水無雜物;

(七)及時清除糞便,定期清除化糞池爐渣,並立即疏通堵塞物。第十四條公共廁所應當文明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

(二)向便池、便池、糞井傾倒汙水、汙物;

(3)在便池外小便;

(四)損壞公共廁所的設備和設施;

(五)在公共廁所的墻壁和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

(六)將公共廁所設施挪作他用;

(七)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第十五條大型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飯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點)和體育、文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公共場所設置的公共廁所,應當在場所營業時間向公眾開放,不收取廁所費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廁所應當全天向公眾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和公廁位置確定並公布。除便攜式公共廁所外,不得收取廁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