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工程服務及其咨詢服務的企業(內地法律法規暫時禁止的除外),主要包括建築師事務所、測量師事務所、風景園林師事務所、工程建設咨詢公司和建築企業;
(二)在香港註冊並在合法社團註冊的咨詢或設計企業,在澳門註冊的咨詢或設計企業,或者在香港、澳門註冊的施工企業;
(三)在港澳地區開展建築及相關工程咨詢業務不少於2年,其中建築企業不少於5年;
(四)咨詢或設計企業已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理賠地域範圍包括橫琴新區。第四條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內地法律法規暫時禁止的除外),主要包括建築及相關工程領域的香港、澳門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測量師、註冊風景園林師及授權人士;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3)在香港或澳門政府機構相關註冊機關合法註冊,或在香港授權人註冊委員會註冊並列入授權人名單,且在註冊有效期內。
前款所稱香港認可人士,是指經香港政府考試合格,具有代表業主統籌建築事務資格的香港土木或結構工程領域的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和註冊測量師。第五條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員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橫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並按照備案辦法提交備案材料。備案辦法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備案申請人向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在港澳地區形成的,應當經港澳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
符合備案條件的,由橫琴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並根據申請人在港澳地區的註冊範圍和業績,對其業務範圍提出意見,備案名單在橫琴新區門戶網站公布。
未經橫琴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員,不得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第六條備案有效期與港澳地區執業註冊有效期相同。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員提交備案的資料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知橫琴建設主管部門。逾期不通知的,原記錄自動失效。第七條註冊港澳企業應當在備註的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橫琴新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認定,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第八條直接在橫琴新區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員,應當加入在橫琴新區備案的港澳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內地企業。
港澳註冊專業人員應在備註的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港澳專業人員提供需要加蓋內地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相關圖紙和文件應當由港澳專業人員簽字並加蓋其所加入企業的公司印章。橫琴新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認定,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第九條直接為建設工程提供專業服務的港澳註冊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員,除行業準入和資質管理外,應當符合內地技術標準和規範,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在沒有明確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情況下,由港澳建設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根據港澳地區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施工工藝或最佳工程實踐提出技術方案,經橫琴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在建設工程中采用。第十條橫琴新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內地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已註冊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員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