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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如何規避風險?

合同法壹般規定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法律義務:1。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常理,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除了滿足約定的特殊要求外,至少應不存在危及承租人、住戶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即出租人應對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因租賃物的瑕疵侵害承租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出租人違反法定瑕疵擔保義務,應當向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業主在合同中籠統地說租賃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由承租人承擔是不合理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接受;二、應及時檢查和維修房屋及附屬設施。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保證承租人或住戶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此,規定承租人承擔贍養義務是不合理的。至少應該要求出租方把費用租出去,出租維修。承租人有權從租金中抵扣這些費用,但必須明確維修責任由業主承擔。上述做法只是為了督促車主及時進行維修。(郭)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