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法律、法規對書面形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房屋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只能視為無限期租賃。在這種情況下,租賃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即出租方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使用權,承租人也有權隨時將房屋返還租賃房屋。因此,房屋租賃應盡量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減少租賃糾紛隱患。
二、如何簽訂租房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用於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我們應該知道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而言,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壹)雙方的情況,合同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條道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什麽樣的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房屋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段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六)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房屋修繕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
(7)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以防房屋狀況發生變化,不得擅自拆、改、擴、加。確需對房屋進行變更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關於轉租的約定有些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九)違約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思考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
如果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必須提前與當事人協商。不協商,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單方面違約,還必須支付對方違約金。租房合同有約定違約的,按規定賠付。沒有規定的,要麽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要麽由法院通過法律程序直接判決賠償。
3.私人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符合下列條件的租賃合同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租賃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壹旦簽訂生效,可以約束雙方,便於維權,所以還是要簽合同的。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