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65438+租金收入的02%。其中,對出租房屋用於個人居住的,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繳納下列稅費:
(1)房產稅:租金收入的12%繳納。其中,對出租房屋用於個人居住的,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房屋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的,按照房屋土地(含出租庭院)面積和土地登記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符合免征房產稅條件的個人,也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應繳納租金收入的5%,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免征營業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在已繳納營業稅的基礎上,按使用稅稅率繳納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門頭溝、燕山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郊縣、鎮的,稅率為5%;其余稅率為1%;
(五)教育費附加: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按照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征收印花稅。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七)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照應納收入扣除月租金的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免租期的,產權人應當在免租期內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